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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发生财产侵权怎么处理?离婚哪些不属于婚内财产?

2022年6月21日  北京婚姻房产继承律师   http://www.lchyfcls.com/

  杨晚柠律师,北京婚姻房产继承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杨晚柠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夫妻间发生财产侵权怎么处理?

一、夫妻间发生财产侵权怎么处理

夫妻间相互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并大有上升之势,如家庭暴力、“包二奶”、通奸等。这些违法行为已严重侵犯了配偶的权益,使配偶的身心受到了严重的摧残。司法实践中也已出现了夫妻间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但由于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夫妻间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使得实践中配偶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时困难重重,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判法不一。绝大多数法院对此不予以支持,直接不予以受理。其理由如下: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认为: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是夫妻共同共有的,夫妻间承担侵权损害赔偿好比“左口袋进右口袋”毫无实质意义。事实上夫妻间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是有重大意义的,而执行问题则可构建特别法定财产制作为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

一般侵权由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要件构成。但在该案中,交通事故发生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

律师提示

夫妻关系较一般人与人之间的社交关系而言具有特殊性。

首先,两者间人身关系是特殊的。夫妻关系是被法律所承认的一个紧密结合的和睦的整体,这种关系也受法律的特殊保护。而在夫妻关系的存续期间发生的矛盾摩擦甚至是一些轻微的伤害,在一定程度上来讲是被法律所容忍的。

其次,夫妻间的财产关系也是特殊的,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基于夫妻关系这种人身关系而产生的,是夫妻生活当中不可缺少的内容。

因此,在夫妻关系之中,侵权行为的评价应当不同于一般社会关系之中侵权行为的评价。

在认定夫妻间的侵权关系时,在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条件下,法律上应当尽可能的减少对公民私生活的介入。但是如果由于夫妻一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对方人身遭到严重损害的,在实践中是可以支持损害赔偿的。

夫妻之间的财产认定为共同所有,但是因为现在的社会纷杂多变,所以很多夫妻存在婚内侵权的行为,导致乙方的权益受到严重的侵害,但是却无法有效的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也是我国立法上的缺陷之处。

离婚哪些不属于婚内财产?

一、离婚哪些不属于婚内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在理解婚前财产时应注意如下方面:

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待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外有约定的除外。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2.这里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指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的财产。由于这些财产与生命健康关系密切,对于保护个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当专属于个人所有,而不能成为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将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受害人能够得到有效治疗、残疾人能够正常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根据第十七条第项的规定,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为了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该财产只遗赠或赠给夫妻一方,另一方无权享用,那么,该财产就属于夫妻特有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这样规定的另一个意义在于,防止夫妻另一方滥用遗产或受赠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具有专属于个人使用的特点,如个人的衣服、鞋帽等,应当属于夫妻特有财产。我国司法实践中,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一般也将个人专用的生活物品,作为个人财产处理。价值较大的生活用品,因其具有个人专用性,仍应当归个人所有,这也符合夫妻双方购买该物时的意愿。况且,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多数情况下,夫妻双方都有价值较大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项规定属于概括性规定。夫妻特有财产除前四项的规定外,还包括其他一些财产和财产权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财产类型的出现以及个人独立意识的增强,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也将有所增加。

二、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必须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法的认定,以确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相关情况,对于一方所有的财产显然是不可以参加离婚财产分割的,在法律上对一方财产的种类和范围也进行了规定,双方应当遵守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