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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女儿就学母亲诉请变更抚养权 诉讼请求获法院支持 离婚三年未付抚养费 再婚却要争夺抚养权

2022年6月6日  北京婚姻房产继承律师   http://www.lchyfcls.com/

 杨晚柠律师,北京婚姻房产继承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为女儿就学母亲诉请变更抚养权 诉讼请求获法院支持

为了上学能得到学籍,江某一纸诉状将被告徐某告到了法庭,要求将女儿的抚养权判给自己。近日,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结此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1999年,年仅15岁的江某在温州打工时与徐某相识,不久进入热恋期,但由于江某未到法定婚龄而无法与徐某办理结婚手续。同居期间,江某于2002年10月20日生下了一个女儿,并将女儿的户籍登记在徐某的户籍上。江某后终因年少不谙世事,经常与徐某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最终导致感情破裂而分手。自2005年分居开始,被告徐某便不愿抚养女儿,原告江某无奈只得将女儿带在自己身边生活八年之久,其间被告从未负担女儿的生活费用。


  随着时间的流逝,女儿到了上学的年龄,原告便到被告家要求被告拿出户口簿给女儿上学报名,可被告家就是不愿意。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仍就不愿意提供帮助。如今女儿在无学籍的情况下已读到小学四年级,眼看着就要小学毕业了,如果没有学籍将无法升入初中。为了维护女儿的受教育权,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抚养权判给自己,以解决女儿学籍问题。


  诉讼请求获法院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没有登记结婚即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系同居关系。原、被告双方同居期间于2002年10月20日生女儿,因女儿自2005年起一直由原告抚养,且女儿当庭表示愿意和原告共同生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对子女成长并无不利,应予准许。


  审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纠纷,首先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变更理由充分,请求权成立: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直接抚养子女的;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直接抚养能力的;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犯罪被劳动教养、被逮捕、被收监服刑或者较长时间出国无法直接抚养的。







离婚三年未付抚养费 再婚却要争夺抚养权

法院认为,跟随生父梁先生生活三年来,芳芳的生活条件和受教育环境与原、被告离婚时没有特别明显的变化,且被告收入稳定,愿意抚养小孩,同时芳芳也表示愿意跟随生父生活,就对比目前双方的情况来看,由被告抚养小孩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离婚三年后,为争取对女儿芳芳的抚养权,现居南宁的凌女士不惜与前夫梁先生对簿公堂。昨日,媒体从合山市法院了解到,鉴于凌女士已经再婚,现有证据难以判断她的现任丈夫是否真的愿意抚养芳芳,更无法判断他今后是否会对孩子好,法院认为,相较之下,由芳芳生父梁先生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凌女士的诉讼请求。


  起诉争取孩子抚养权


  据了解,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登记结婚,并在同年10月生下女儿芳芳。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在2012年11月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年仅6岁的芳芳归梁先生抚养,直至长大成人。目前,凌女士已经再婚,定居南宁。


  2015年6月,由于与前夫商量变更抚养权未果,凌女士向合山市法院提交诉状,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关系。凌女士表示,离婚三年来,女儿随被告居住弊端甚多,虽然两人是父女,但毕竟男女有别,多有不便。同时,她还指出,在此期间,被告上班时女儿无人帮管带,食无定餐,有时被告出差,让其母亲帮带也只是权宜之举。且孩子居住的地方离学校比较远,不方便上下学。


  凌女士还认为,其在探视女儿方面受到被告诸多限制,如今她工作稳定,收入有保障,且在距离中小学校比较近的地方买了一套商品房,如果由她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教育和成长。她希望法院能够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将孩子判给自己抚养,同时要求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今后孩子的教育费、健康费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被告拒绝前妻;无礼;要求


  庭审期间,对于前妻的;无礼;要求,芳芳生父梁先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原告要求变更女儿抚养权的理由不够充分,也没有法律依据。梁先生表示,当初协议离婚时,双方已经对女儿的抚养权问题有了明确的约定,现原告请求变更抚养权是对离婚协议的反悔和不尊重,也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梁先生表示,三年来,自己一直让孩子按时进餐、上学、准时休息,始终在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努力,不存在抚养不便的问题。他说,自己是某工厂的正式员工,月收入比原告高,且在厂里有住房,女儿每天上学都有车负责接送,十分方便。此外,他的父母都是退休工人,现居合山,随时都可以照顾好孩子的生活、学习。梁先生指出,他在柳州也购买有一套住房,且已经将孩子的户口迁到柳州,待其上中学就将她转到柳州条件更好的学校读书。


  梁先生还指出,当初协议离婚时,原告已经放弃了对孩子的抚养和监护权,且离婚三年来原告没有支付过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他表示,虽然男女有别,但父爱与母爱同样重要,自己肯定会处理好父女之间的关系。在他看来,只要不影响孩子的生活、学习,原告随时都可以探视,不会限制她的探视权力。


  小孩愿随父生活


  在听取原、被告双方陈述的理由后,法院认为,芳芳是两人结婚时生的女儿,双方均享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力和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都要求抚养小孩,原告提出其离婚后又已在南宁结婚成家,且有稳定的住所和收入,同样具备抚养孩子的优越条件,其请求变更抚养女儿的意愿无可厚非。但变更抚养关系,应当从子女的生活、学习和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具体情况,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进行综合考量。


  法院认为,跟随生父梁先生生活三年来,芳芳的生活条件和受教育环境与原、被告离婚时没有特别明显的变化,且被告收入稳定,愿意抚养小孩,同时芳芳也表示愿意跟随生父生活,就对比目前双方的情况来看,由被告抚养小孩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综上,鉴于本案没有产生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