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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进一步放宽婚姻登记条件 直系姻亲间原则上不得结婚

2022年6月6日  北京婚姻房产继承律师   http://www.lchyfcls.com/

  杨晚柠律师,北京婚姻房产继承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民政部进一步放宽婚姻登记条件








  四川省民政厅近日转发了民政部出台的关于婚姻登记的10条新规,进一步放宽婚姻登记相关条件,为老百姓办证提供更多便利。



  无证无簿也能拿;本本;


  新规规定,如果当事人无法拿出居民身份证,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有效的临时身份证进行婚姻登记;若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户籍证明办理登记;若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登记;若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登记。


  丢失也可离婚


  若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开好证明可补领结婚证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年龄,申请补领结婚证时仍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补发结婚证,若补领时已达法定年龄的,当事人应对结婚登记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婚姻登记机关补发的结婚证登记日期应为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之日。


  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以及户口簿上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与原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老外、华侨等可在内地结婚


  出国人员办理结婚登记应根据其出具的证件分情况处理:若当事人出具身份证、户口簿作为身份证件的,按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规定办理;当事人出具中国护照作为身份证件的,按华侨婚姻登记规定办理。


  当事人以中国护照作为身份证件的,在内地居住满一年、无法取得有关国家或我驻外使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本人的相关情况声明及两个近亲属出具的有关当事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


  双方均为外国人,或一方为外国人、另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或者双方均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当事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具有相应办理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


  一方为出国人员、另一方是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或双方均为出国人员,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出国人员出国前户口所在地具有相应办理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


  军人增加登记点


  另外,现役军人的婚姻登记可在3个地方办理:部队驻地所在地、户口注销前的常住户口所在地、非现役军人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


  服刑人员可登记结婚


  新规规定,服刑人员结婚登记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其服刑监狱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服刑人员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如果没有身份证件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直系姻亲间原则上不得结婚




  在本条的规定中,没有禁止姻亲间的结婚。但直系姻亲间虽无直系血亲的法律地位,其通婚也有悖伦理,往往带来辈分上的紊乱以及继承和身份上的问题,因此,直系姻亲间一直都是人类婚姻的一个禁忌,许多国家的亲属立法都将直系姻亲列入禁止结婚的范围。我国《婚姻法》虽然对直系姻亲间结婚没有明文禁止,但基于伦理的要求,也应予以限制为宜。按照我国的传统习惯,直系姻亲间,即丧偶的公公与儿媳、岳母与女婿、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与继女、继母与继子之间不宜结婚。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1953年7月14日法司普民字12/989号函复同意的《关于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等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规定:“关于没有婚姻关系存在的‘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叔母与侄’‘子与父妾’‘女婿与岳母’‘养子与养母’‘养女与养父’等可否结婚”,“婚姻法对于这些人之间虽无禁止结婚的明文规定,为了照顾群众影响,以及防止群众思想不通,因而引起意外事件的发生,最好尽量说服他们不要结婚;但如果双方态度坚决,经说服无效时,为免发生意外,当地政府也可斟酌具体情况适当处理”。“对于这些个别特殊问题,你院并嘱所属法院可多根据实际情况就地加以具体处理。特别是要照顾群众的影响。一般不需作统一的规定。”该司法解释是建国后对此问题的惟一处理意见,其中关于拟制直系血亲的结婚问题,已由后来颁布的收养法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于其他直系姻亲间的结婚问题,该司法解释至今仍然应该适用。而旁系姻亲,只要他们之间没有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则应准予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