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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行为如何界定 我国婚内强奸行为的入罪化思考

2021年4月2日  北京婚姻房产继承律师   http://www.lchyfcls.com/

 杨晚柠,北京北京酒仙桥婚姻房产继承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婚内强奸行为如何界定

  所谓婚内强奸,是指丈夫违背妻子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婚内强奸这一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陌生,法理上也一直存在着争议。那么,婚内强奸行为如何界定呢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在实践中,婚内强奸行为如何界定呢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什么是婚内强奸

  婚内强奸,按照理论上的阐释,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我国刑法原则上将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排除在强奸之外,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有虐待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以其他罪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论处。

  二、婚内强奸行为如何界定

  1、强奸罪

  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它具有如下特征: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客观上行为必须具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这里的妇女并没有把妻子排除在外,而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关键所在.很明显,婚内强奸符合这个条件。

  2、强奸罪的犯罪要件

  立法机关未将丈夫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也未将丈夫列为特殊的强奸犯主体,即所谓的;婚内强奸主体;。从客体来看,强奸罪客体是指人身权利中特有的性的权利。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妇女的性权利是妇女的一种特有的人身权利。侵犯这种权利,违背了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交行为的权利。

  3、社会危害性

  除了分析犯罪要件外,确认一行为构成犯罪的首要依据在于该行为具备了犯罪的本质特征具有应受刑罚的社会危害性。婚内强奸除了给妻子造成一定的生理损伤外,给妻子造成的心理损伤是难以估量的,在那些感情已经破裂毫无爱情可言的婚姻关系中,这种心理损伤将会更为严重。如果一个妻子把性生活作为爱慕的表达方式,而丈夫则出于自私,恶意或其他非正当的原因强迫与其妻发生性行为,那么,丈夫的行为对其妻子所产生的心理损伤与其他强奸行为相比没有本质区别。另外,丈夫杀害妻子,伤害,虐待妻子的,都构成犯罪,为何强奸妻子就不能构成强奸罪妇女是;半边天;,当她们的性权利遭受丈夫侵犯是,应当为其提供法律的援助,而不能让这种现象成为法律的盲区。

  4、从立法原则看

  从立法原则看肯定丈夫强奸妻子构成强奸罪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有人认为,既然《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婚姻存续期间也有强奸问题存在,那么只要夫妻关系存在就不应存在强奸问题,因为法无明文不为罪。此说是不妥的。第一,依据该说将会得到一系列谬论,如,《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杀害妻子的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则丈夫杀害妻子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吗第二,刑法规范是一种普遍性规定,《刑法》根本不可能对其所禁止的每一事项及其具体细节都作出明确规定。

  5、法律要尽量符合自然权利

  法律是至高无上的,但自然权利却位于法律之上,法律要尽量符合自然权利。如言论自由,这就是人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任何对他进行限制的法律都是与自然权利相违背的。不管是女性还是男性的性权利,都是人的本能,是一种自然权利,尤其是女性的性的自然权利更容易受到侵犯。结婚并不能剥夺女性的性的自然权利,妇女仍有权利支配她的性生活,所以法律要尽量保护妇女的这种自然权利。

  6、丈夫强奸妻子与理与据

  表现:性权利是法律赋予丈夫和自己妻子,妻子和自己的丈夫过性生活的权利,婚外异性无论如何,都无这种权利,性权利不是丈夫的;专利;,而是有法律赋予的。妻子也同样享有愿意或因故不愿意与丈夫过性生活的权利,这是由夫妻双方性权利的平等性决定的。夫妻间正常的性生活只要有一方因故拒绝与对方过性生活,意欲享用性权利一方的自由便受到遏止,其权利便转化为尊重和维护对方性权利不受侵犯的义务;中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旨在保护妇女的性权利不受侵犯,因此中国刑法从来就未把丈夫和妻子排除有强奸罪的被告人,被害人之外。如果丈夫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定强奸罪与理不通,与法不适。

  上述文章是为您介绍了;婚内强奸行为如何界定;的相关内容,婚内强奸的行为主体与受害人之间必须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这是构成婚内强奸的前提条件,希望上述内容和对您有所帮助。若您有什么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我国婚内强奸行为的入罪化思考

婚内强奸,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妻子意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婚内强奸作为一个客观事实的存在,刑法学界对其性质,成因,是否入罪,救济等方面说法不一,抛开其否定入罪化的观点,在这里笔者仅从立法上论述关于婚内强奸行为的入罪状态,从其入罪化的可行性,从而提出立法上的设想。

  一、婚内强奸行为入罪化的可行性

  随着人权观念的深入与依法治国理念的发展,现实中妇女通过公力救济,请求对婚内强奸行为的违法性追究和已婚妇女受侵害法益的保护的案例的增加可以看出,在我国婚内强奸不仅是作为一种客观事实存在,而且是较普遍的存在。然而,囿于传统观念对婚姻家庭关系中性暴力的掩饰,社会对夫妻性暴力的漠视态度,无不反映了不同区域人们对婚内强奸事实存在的无奈以及法律的缺陷,使得婚内强制性行为难以从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由此也引起了刑法学界对婚内强奸这一特殊性质的行为的关注与讨论。婚内强奸的入罪化,笔者认为,包括广义的入罪化和狭义的入罪化,广义的入罪化指一切与婚内强奸行为有关的犯罪行为,由于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可能构成刑法上规定的他罪,只是将婚内强奸行为作为他罪量刑的加重考虑情形,忽视了婚内强奸行为的侵害的主导性作用。在这里笔者仅从狭义的婚内强奸的入罪化即仅指婚内强奸行为的侵害性的主导作用将婚内强奸行为入罪化的角度论述。

  已婚妇女权益保护的历史演变

  婚内强奸行为作为一种客观事实自古在就存在在。中国古代夫权社会,由于男耕女织自然经济的发展,男女间的生理特点的不同也决定着妇女在家庭经济方面处于弱势地位,从而出现妻子没有人性法律地位,只是丈夫的附属或财产的习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与妻子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妇女的权益的保护并未受到重视。《仪礼.昏义》中:;婚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示宗庙,下以继后世也。;说明以联姻的方式巩固家族关系和生育后代是古代妇女存在的价值。受儒家文化的影响,;三从四德,;;夫为妻纲;的社会观念贯穿于整个中国封建时期,因此在这个时期只存在婚内强奸行为,但却不存在婚内强奸入罪化问题。近现代以来,在科技浪潮的推动下,中国妇女意识开始觉醒,反抗意识的增强以及提倡男女平等的解放运动的发展,已婚妇女有机会走出家庭接触更广阔的天地,女性能较大程度的主宰自己的命运,但女性仍处于弱势地位。新中国成立后,改革开放与法治建设的发展使已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特别是2001年新修改的《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规定及处理,事实已将婚内强奸行为纳入民法的调整范围,刑事司法实践中首次对婚内强奸行为的有罪判决也说明妇女权益保护日益受到重视,我国立法将婚内强奸入罪化是顺应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从刑法的价值和精神角度论婚内强奸行为的入罪化

  从婚内强奸行为的概念来看其无疑是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理应由法律所调整。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民法《婚姻法》对婚内强奸并未明确规定,仅规定了家庭暴力的侵权性,因此从刑法上对婚内强奸行为的入罪化就显得尤为必要。婚内强奸行为入罪化,首先应满足我国刑法的入罪化条件。

  第一、刑法的立法任务以及对已婚妇女性权利的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条规定,我们将刑法的任务概括为保护法益和人权保护,保护的方法是禁止和惩罚侵犯法益的犯罪行为,无刑法法益,犯罪便失去了侵害的客体与目标而不复存在,刑法也就失去了保护目标而成为一纸空文。保护的对象是所有公民的法益与人权,其中当然包括已婚妇女的性权利。婚内强奸行为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的行为方式不仅侵犯了妻子的性自主权,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妻子心理以及精神上的损害。权利与义务是法律上两个相对的概念,正如马克思所说:;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婚姻关系的合法成立意味着法律对于这种具有人身性质的契约关系的主体,妻子与丈夫,